「苗栗功維敘場地委託經營標租案投標須知及企畫書徵求文件」公告
一、 聯絡電話:037-331910分機160 聯絡人:尹文玲
二、 受理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2年3月28日(二)下午5時
三、 資料審查時間:112年3月29日(三)上午10時30分
四、 簡報及遴選時間:112年3月29日(三)上午11時
五、 地點:本所三樓會議室(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76號)
六、 資格要求:
(一) 申請人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1. 限本縣依法登記立案且具備以下營業項目其中一種之公司、行號及機構、團體。
(1) 具有經營市場相同性質經驗、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其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有攤位出租業(H703040)或百貨公司業(F301010)、超級市場業(F301020)、農產品零售業(F201010)、畜產品零售業(F201020)、花卉零售業(F20107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F2030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F204110)、其他零售業(F299990)等記載。
(2) 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法人:章程應具有經營市場,或具輔導、組織、服務攤販營業、爭取攤販權益(工作、任務)、市場管理服務等相關業務。
(3) 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法人:章程應具有推廣地方特色產業、協助發展觀光及輔導在地產業等相關業務。
2. 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由符合投標廠商資格之廠商單獨投標。
(二) 廠商(負責人或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
1. 經營管理本市其他公有市場或攤販集中場而與機關有法律糾紛尚未結案者。
2. 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
3. 涉及走私及逃漏稅捐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4. 壟斷市場物資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
5.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簽訂履行契約者。(計算基準以政府採購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實施後適用)
6. 違反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以政府採購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實施後適用)
7. 所檢附之證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8. 有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規定之情形者。
得標人如有違反前項情事,得標後經查獲,機關得立即解約並沒入保證金。
七、 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有意參加者,於公告之日起,請至苗栗市公所網站(https://www.mlcg.gov.tw/Default.aspx)(路徑:首頁/公告專區/一般公告),下載本案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書或親自至本所產業發展課領取。
八、 收受文件地點:
請以郵遞或專人親送方式於公告預定受理申請時間,寄(送)達本機關(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76號產業發展課),以本所產業發展課收件登記為準(逾期視為無效)。
九、 委託經營標的:
以功維敘旅客服務中心與後方平台、懷舊火車與周邊步道及往伯公廟路口休憩廣場平台之營運為中心。
十、 附加說明:
(一) 保證金:以新台幣30,000元整計收。
(二) 場地費用預算金額:場地按當期公告地價總額乘以8%之租金率計收,並收取清潔維護費,以每年12,000元整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