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至4歲育兒津貼申請須知申請條件: 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 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 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於領取照顧該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 幼兒就讀公立、非營利或準公共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期間。 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應備文件: 申請表(需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幼兒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如 外籍人士請提供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幼兒或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若有疑問,可上全國教保資訊網或電洽「準公共幼兒園及2-4歲育兒津貼專線」0800-205-105查詢。本所承辦人連絡電話:037-331910分機210鄧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