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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宣導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範18種用地之使用容許使用項目及細目,其用地有計畫者,依計畫內容使用,無計畫者,應依規定容許使用項目使用。
  違反規定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6至30萬元,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常見違規態樣:於農牧用地上設置工廠、堆置土石、興建擋土牆、興建廟宇、農舍違規增建等。





●苗栗縣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有效處理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經本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處以罰鍰者,裁罰基準如後附表。
三、違反第二點使用管制行為,如有妨礙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護等情節重大者,得加重其罰鍰為二倍,惟最高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四、執行本法按次處罰時,需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對裁處對象,先經施予限期改正之程序,始得施予處罰。
五、受處分人無法一次完納罰鍰者,得依「苗栗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實施要點」規定向本府申請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