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或換(補)發身心障礙證明:
服務電話:037-331910 分機150
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印章
2.一吋彩色照片3張(近三個月內)
3.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流 程:
公所受理申請→醫院鑑定、送件→衛生主管機構→縣府建檔、核發證明→證明回公所→交由里幹事→通知申請人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服務電話:037-331910 分機150
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
受理單位:民政課里幹事
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者。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三、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2.5倍。
五、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投資金融併入存款本金計算〉。
六、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不動產以未達公告現值706萬元為限。
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
一、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影本 【家中其他家屬若有身障手冊,也請一併附上】
二、 身障者印章
三、 身障者郵局存簿影本(封面及最近一年交易明細內頁資料)
四、 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五、 本人現戶全戶謄本(65歲以上者請再檢附原始謄本)、配偶、父母及所有子女戶籍謄本
六、 其他證明文件:
1.戶內人口有16歲以上在學學生,請提供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最近年度註冊章(如無註冊章請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繳款單)
2.身障者、配偶與直系親屬為軍公教職人員退休者者請檢附領有退休俸相關撥款資料
3.身障者、配偶與直系親屬具有榮民身分者請檢附退休俸或榮民就養金相關撥款資料
4.身障者、配偶與直系親屬領取優惠存款利息者請提供最近年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原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64
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
受理單位:民政課里幹事
依 據:苗栗縣政府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縣政府轉介收托立案並簽訂合約之托育養護機構。
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
1.戶口名簿及身分證明文件。
2.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3.機構入住證明。
4.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5.申請人印章。
6.其他證明文件(如高中職以上學生證、入獄服刑證明、兵役證明、軍公教人員退休金數額資料...)。
7.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補助標準(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依低收入戶公告標準計算):
一、身心障礙者未年滿30歲托育養護補助費之標準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7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 5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25%。
5.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不予補助。
二、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或年滿20歲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以上,其托育及養護之補助標準如下(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依低收入戶公告標準計算):
1.符合前(一)條第2項者,補助85%。
2.符合前(一)條第3項者,補助70%。
3.符合前(一)條第4項者,補助6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4倍以上未達5倍,補助50%。
5.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5倍以上未達6倍,補助40%。
6.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不予補助。
三、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其托育及養護之補助標準如下:
符合前(二)條第1至6項者,依其標準補助。
四、領有托育養費用者與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例:老農津貼、中低收入老人津貼、身障生活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僅能擇一領取,但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國軍退休俸、國民年金老人年金或身障保證年金、勞保老年年金等不在此限惟列入收入項目計算。
備註:補助內容、計算方式或最低生活費若有調整,以最新修正之辦法辦理 。
身心障礙者消耗性用品補助: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50
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
受理單位:社會福利課
依 據:苗栗縣身心障礙者消耗性用品補助要點
凡設籍於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之民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 符合領取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或第四條之一、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二條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所定之身 心障礙者。
二、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三、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為第1類(09)植物人或其他障礙別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或衛生所最近三個月內診斷書證明其確實大、小便失禁,而有使用紙尿片、紙尿褲、看護墊、尿袋或便袋之必要。
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戶戶籍影本。
二、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診斷書。(第一次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嗣後年度申請免再檢 附;但依規或申請重新鑑定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者應再檢附)
四、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未申領者,應填具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調查表,並查調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五、其他證明文件
受理時間: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申請人就下列各款消耗性用品,擇一申請補助:
(一)紙尿片。
(二)紙尿褲。
(三)看護墊。
(四)尿袋。
(五)便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