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專案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95
受理單位:社會福利課、民政課里幹事
依 據: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28日衛部救字第1081360083號函頒
壹、 緣起
為協助經濟弱勢的個人及家庭,因一時急難事故致家庭陷入經濟困境時,能獲得即時救助以紓解民困,爰參酌「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實施計畫」(以下簡稱馬上關懷專案)執行經驗與優點,建構速評、速發、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並補綴現行社會救助體系之不足,推動急難紓困專案,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
貳、 現況檢討
「馬上關懷」專案係運用村(里)在地化通報體系,建立速訪、速核、速發之急難救助機制,主動發掘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困之民眾、家庭,提供即時性1至3萬元救助金之專案紓困,並提供轉介協助措施,俾讓遭逢變故之弱勢民眾獲得即時有效的救助,避免家庭不幸事故發生;自97年8月推動截至106年12月底,累計協助22萬4,839個家庭獲得紓困,核發救助金33億5,755萬餘元。
一般急難救助工作多由公所為受理窗口,再層轉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審核,係被動受理、書面審核;「馬上關懷」專案雖已建立由在地村里系統主動發掘通報機制,惟尚未全面發揮功效。又目前急難救助及「馬上關懷」專案多以現金救助為主要服務模式,且受限於基層承辦業務及社工人力不足,未以家庭整體需求考量給予協助,致未能確實評估、落實轉介及後續追蹤與關懷,以致因經濟困頓而走上絕路之社會不幸事件時有所聞,實需連結專業社工提供個案服務工作,支持家庭增能與連結資源,最終達自立自助目標。
參、方案目標:
建構公私合作及在地互助網絡,協助弱勢民眾、家庭紓困,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及福利服務。
肆、依據:
行政院107年2月26日院臺衛字第1070003251號函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伍、實施內容:
一、依急難事由及陷困情形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放關懷救助金。
二、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
陸、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執行、核定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三、協辦單位:村(里)辦公室、學校、警察單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公益團體等。
柒、救助對象: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捌、實施步驟:
一、應檢附文件:
(一)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
(二)申請人印章。
(三)其他證明文件(選項):
1.死亡證明書
2.失蹤證明(向警察機關開立)。
3.罹患重傷病證明:最近1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必須註明:須1個月以上之 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4.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5.失業證明:請雇主出具證明(非志願失業者)。
6.負擔家計者無薪假前、後薪資明細。
7.喪葬費用支出收據正本。
8.其他。
二、受理窗口:
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村里長、村里幹事、便利商店、警察單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機構、相關機關(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一)
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一)村(里)辦公處。
(二)鄉(鎮、市、區)公所。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實地訪查:
(一)鄉(鎮、市、區)公所:
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1.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員如下:
(1)核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
(2)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之代表。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為代表。
(4)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與事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
2.前款(3)所定機構或團體,由核定機關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建立資料庫備用。核定機關如須邀請資料庫名單以外之機構或團體指派代表擔任訪視小組成員者,得隨時補報備查。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受理申請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
四、個案核定
(一)本方案柒、一及六規定救助對象之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優先由鄉(鎮、市、區)公所組成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如附表二)認定,並填具個案認定表(格式如附表三)立即送核定機關即時核定及撥款。
(二)本方案柒、二、三、四、五規定救助對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本方案柒、一及六規定救助對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救助,如有立即性救助需求者,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及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
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經開案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如附表四:社會救助連結社會福利服務流程)。
玖、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
一、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新臺幣5,000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24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