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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64

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

受理單位:民政課里幹事

 

扶助對象:

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依當年度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計算)2.5倍、全家人口存款本(依台灣銀行公告1 年期定存利率推算)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全家人口1人為200萬元,凡增加1人增加25萬元),且全家人口財產(土地、房 屋、田賦等)現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3. 因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者。

5. 獨自撫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且有孫子女監護權,致不能工作者。

6.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特境家庭身分證明者,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設籍前外籍(含大陸)配偶,其夫設籍本縣,且遭逢特殊境遇事實情況者,得予以與設籍本縣之婦女及其子女同等經濟扶助,不受設籍之制。

 

補助項目:

◎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6月內提出申請。

◎子女生活津貼--符合各項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子女者。

◎兒童托育津貼--0-5歲子女並就讀私立幼托機構者,就托6個月內提出申請。

◎傷病醫療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3月內提出申請(0-5歲無限制,申請人或6-18歲子女自付額達5萬以上)。

◎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3月內提出申請(針對家暴受害並持有保護令者,每人每月最高5萬元)。

◎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 --符合各項規定並有15歲以上子女就學者。

 

※以上各款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在案者不得重複補助。

 

應備文件:

1.特殊境遇家庭補助申請調查表。

2.身分證明文件。

3.所得及財產證明(可由本所代為申請)。

4.申請人或子女(孫子女)郵局存摺影本。

5.申請人印章。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學生證、在監證明、無工作切結書、資遣證明、受暴文件等)。

 

作業流程:

公所受理申請 → 向稅捐機關調取財稅資料 → 公所初核 → 縣府複核 →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