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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208

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

受理單位:民政課里幹事

目的:
給與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無扶養義務人或家境清寒之中低收入老人,且未接受政府收容安置者,經濟生活保障。

申請對象:
一、年滿六十五歲,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前項第三款所定申請本津貼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補助標準:
(一) 全家人口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7,759元。

(二) 全家人口收入達最低生活費用1.5倍以上者,未達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3,879元。

應備文件:
1.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2.印章
3.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受理單位:
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208

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

受理單位:社會福利課

依  據:苗栗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

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照顧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且巳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接受政府居家服務、看護補助除外)

1.經醫院評定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重度以上者。

2.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者。

3.持有特定身心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申請人與老人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或其出嫁女兒,年滿16歲,未滿65歲 ,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且與老人設籍同一鄉、鎮、市並實際居住負責照顧者。

三、負責照顧者有2人以上照顧1位老人時,以1人請領為限;1人不得同時請領2位老人之特別照顧津貼。

四、照顧者非擔任其他領有津貼之居家服務員。

發給標準:核發照顧者每人每月新台幣5,000元。(15日前申請者生效日為當月)

應備文件:

1.請領人(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老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2.請領人(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老人之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內)。

3.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表(ADL)或符合本規定之診斷證明書、身障手冊。

4.申請審定表(公所提供)。

5.請領人印章。

6.請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申請及審核流程:

公所受理申請→公所初核→縣府複核→縣府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撥款入戶

 

 

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208

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

受理單位:社會福利課

依  據: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計畫

補助對象:設籍並居住本縣且具中低收入戶之65歲以上者,居住公有宿舍、安養護機構及違 章建築物者除外。

補助項目:

1.屋頂防水或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

2.改善衛浴設施、設備:如增加衛浴設施、擴大衛浴空間面積、加裝安全扶手等。

3.改善入口玄關、走道、樓梯等動線:如設置斜坡道;清除出入口高低差、設置扶手等。

4.其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設施及設備。

申請程序:

1.申請人齊備相關資料至各鄉、鎮、市公所填具申請表,經公所初核(末獲縣府核准前即逕行修繕者不予補助。

2.竣工時,申請人檢附修繕中、後相片及發票或收據報縣府辦理核撥補助款。

申請期限: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止。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3.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內)。

4.住宅改善或設備估價單。

5.各申請改善項目施工前照片正本。

6.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要件〈已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免附〉。

7.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非自有房屋者檢附)。

8.5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房屋係為租賃者檢附)。

申請及審核流程:

公所受理申請→公所初核→縣府複核→縣府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開立補助款支票交申請人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