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 三 條 申請各項地質資料應填具資料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繳納費用。 收費項目及基準依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 第 四 條 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所核定,得免予收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 三 條 申請各項地質資料應填具資料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繳納費用。 收費項目及基準依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
第 四 條 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所核定,得免予收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