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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市婦女生育津貼宣導事項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課

婦女生育津貼請領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

 一、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一方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之未婚婦女。

三、已在本市居留一年,並領有居留證新住民〈含喪偶或離婚〉且新生兒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者。

四、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六個月內,於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設籍於本市後,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婦女生育津貼每名新生兒發給金額如下:

第一胎補助新台幣萬元、第二胎補助二萬元、第三胎以上補助三萬元。新生兒如為多胞胎者,依其所屬胎次並按新生兒數核計。每位新生兒以申請一次為限。但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

前項所稱第二胎或第三胎以上新生兒,係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