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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市公所清寒優良學生獎助學金辦法〈98年9月24日修訂〉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苗栗市公所清寒優良學生獎助學金辦法       

第一條  苗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獎勵本市清寒優良學生求學,藉資造就人才起見,特訂定苗栗市公所清寒優良學生獎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對象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身心障礙
     四、單親家庭
     五、急難變故或重症
     六、原住民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並居住滿半年以上者
     二、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家境清寒優良學生。
     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助學金。其成績規定如下:
     一、國小:智育成績平均九十分以上。
     二、國中: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三、高中: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四、大專以上: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德育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第四條  獎助學金金額及名額
     一、國小學生:每學期每名頒發獎學金陸佰元;三十名。
     二、國民中學生:每學期每名頒發獎學金壹仟元;二十名。  
     三、高中(職)學生:每學期每名頒發獎學金貳仟元;十五名。 
     四、大專院校學生(含研究所碩士、博士班),每學期每名頒發獎學金參仟元;十名。
     前項第四款,五年制專科前三年依照就讀高中(職)標準;後二年依照就讀大專院校標準發給之。
     第一項獎助學金名額得依實際申請情形,於各學級間調整。

第五條  審查方法
獎學金申請由本所審核。必要時,得由本市組織審核委員會辦理。
前項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市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市主任秘書兼任;委員七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士分別聘任之:
     一、苗栗市民代表會代表一人。
     二、本所財政課長、主計主任、社會福利課長。
     三、學校校長或代表三人。
     四、地方熱心教育人士一人。
     
第六條  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前學期之成績單。
     四、印章。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身心障礙手冊、急難變故或重症而家境清寒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

第七條  獎學金申請日期上學期為9月20日至10月20日;下學期為2月20至3月20日。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第八條  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所根據學業成績平均分數之高低及家庭清寒程度酌情審定之。

第九條  申請獎學金經本所審查核定者,由本所一次發給獎學金。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獎學金由本所編列預算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