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63
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
受理單位:民政課里幹事
依 據:社會救助法
低收入戶
申請資格: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11年即14,230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353萬元。
中低收入戶
申請資格: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11年即21,345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12,500元。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530萬元。
應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直系血親戶籍謄本、共同生活旁系血親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2.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3. 各人各類所得清單。
4. 社會救助調查表。
5. 其他證明文件(如高中職以上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醫院診斷書、失蹤證明書等)。
◎第2、3項可由市公所向財稅單位代為申請。
作業流程:
公所受理申請→向稅捐機關調取財稅資料→公所初核→縣府複核→回公所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低收、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63
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
受理單位:社會福利課
依 據: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補助對象及資格:
1.設籍本縣,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2.以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未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整,及土地房屋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未超過新台 幣400萬元整者。
3.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或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需僱專人看護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4.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5萬元者;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3萬元或最近3個月累計超過5萬以上者。
5.列冊低收入戶醫療、看護費用,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
補助標準:
1.傷病醫療補助部分:
◎列冊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1.5倍者):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的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為限。
◎中低收入戶(2.5倍者):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的5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0萬元為限。
2.住院看護補助部分:
◎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看護費用1500元,每年以18萬元為限。
◎屬中低收入1.5倍者每人每日補看護費用750元,每年以9萬元為限。
◎屬中低收入2.5倍者每人每日補看護費用500元,每年以6萬元為限。
應備文件:
最近3個月內全家戶籍謄本(全家係指直系所有應盡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全部兒子、媳婦、未出嫁女兒、無工作能力之孫子)。
核列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身份證明。
申請表(公所提供)。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醫療院所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需僱請專人看護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證明書及看護人執照影印本。
申請人印章、具領人收據。
申請期限: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日起3個月內。
申請及審核流程:
社會福利課受理申請→向財稅機關調取財稅資料→公所初核→縣府複核→縣府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