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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內容
辦理情形
已結案
建言內容
依照【苗栗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11條:路權範圍內不得任由他人侵占、利用、堆置雜物或設置其他有礙行車與交通安全之物體。管理機關應會同有關單位定期或經常派員全面檢視,如發現有前項情事,應依法排除。但經依法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經查證,設置在自治路567巷的有礙行車與交通安全之物體未經依法申請核准,敬請管理機關苗栗市公所依法排除。
回覆內容(110/7/19 下午 04:31:02)
您好: 關於您反映設置在自治路567巷的有礙行車與交通安全之物體未經依法申請核准請本所依法排除案,經查本案苗栗縣政府於110年7月12日府商使字第1100130321B號函屬未依法申請建築許可而擅自建造之違章建築,並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拆除否則苗栗縣政府將依序強制拆除,案件後續辦理情形請逕洽苗栗縣政府使用管理科曹先生(電話037-559860)瞭解。 苗栗市公所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