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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情形 已結案
建言內容 有人說:自治路567巷道路是政府還沒徵收的私人土地,地主高興怎麼做就可以怎麼做,政府無權阻止。地主如果不設置路障,這條道路就會變成民眾可以自由通行的道路,政府就不會徵收這塊土地,地主就拿不到錢。在此我要正鄭重告訴大家(包括地主、政府官員以及社會大眾):絕對不是在私人土地範圍內地主高興怎麼做就可以怎麼做,政府無權阻止。地主要設置路障應該要依法先向政府申請建築執照獲得政府核准才可以設置路障。現在,這座路障已經被政府認定為實質違建,地主應該要自行拆除,如果地主不願自行拆除,政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如果苗栗市公所不強制拆除,我要建議社會大眾大家寫信給苗栗縣政府、行政院、總統府、監察院、調查局、政風單位陳情。越多人寫越有效。地主要求政府徵收這塊土地以便能夠拿到很多錢,這是地主和政府兩者之間的事情,不可以遷怒第三者(社會大眾),不可以以違法私設路障不准社會大眾通行為手段要求政府徵收這塊土地,應該要用合法的手段。
回覆內容(110/7/19 下午 04:29:27) 您好: 本案已由苗栗縣政府110年7月12日府商使字第1100130321B號函屬未依法申請建築許可而擅自建造之違章建築,並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拆除否則苗栗縣政府將依序強制拆除,案件後續辦理情形請逕洽苗栗縣政府使用管理科曹先生(電話037-559860)瞭解。 苗栗市公所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