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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情形 已結案
建言內容 請看【苗栗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 2 條:本規則所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第 5 條: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二、管理機關:(五)有關轄區內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設施清查、改善之擬訂與執行事項。經查證:有人在苗栗市自治路567巷道路上面私設路障,阻礙交通,此路障為沒有申請建照的實質違建,敬請苗栗市公所依法立即清除此路障,此路障只有幾根鋼架而已,非常容易清除,不需要很多人力,不需要很多時間,不需要很多經費,絕對可以立即清除。除了請苗栗市公所依法立即清除此路障之外,也請苗栗市民們踴躍在這裡投書檢舉。
回覆內容(110/7/19 下午 04:28:19) 您好: 關於您反映本市自治路567巷道路上面私設路障阻礙交通並請本所依法立即清除案,經查本案苗栗縣政府於110年7月12日府商使字第1100130321B號函屬未依法申請建築許可而擅自建造之違章建築,並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拆除否則苗栗縣政府將依序強制拆除,案件後續辦理情形請逕洽苗栗縣政府使用管理科曹先生(電話037-559860)瞭解。 苗栗市公所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