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辦理情形 已結案
建言內容 敬請苗栗市公所把以下苗栗縣政府縣長信箱答覆內容轉給北苗里里長了解。
【首先感謝您的來信:
有關您所陳述縣長信箱案件編號202106I0041,經查無該號案件,惟有關110年7月5日以府商使字第1100122912號函文案件,查「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爰有關補行申請執照係依上述規定辦理,惟本案為道路上實質違建,故本府已於110年7月12日以府商使字第1100130321B通知違建人應自行拆除在案。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曹先生,聯絡電話:037-559860,必竭誠為您服務。】
回覆內容(110/7/13 下午 02:19:37) 台端您好: 有關您的反映,本所將轉知北苗里長知悉,謝謝您的來信,敬祝 平安順心 苗栗市公所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