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務管理、公產管理、公庫業務、出納、協助稅捐、文書(含公文收發)、檔案、研考、為民服務、資訊行政、庶務。
 
一. 財務管理: 二. 稅務管理: 三. 公產管理:
1. 歲入預算管理
2. 收支事項之制定
3. 庫款經費調度核撥
4. 應收付款保留及執行
5. 各項預備金之審核
6. 墊付款之審核
7. 各項收入徵解
8. 出納業務
9. 公庫管理
10. 代收款項及記帳
11. 簽發支票
1. 契稅之查徵
2. 房屋.地價稅協辦催徵
3. 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收件

1. 財產登記
2. 財產出租及設定
3. 財產出售及設定
4. 公共造產

  茲將與民眾相關部分簡介如下:
 

◎ 領款:

請領款人親自或委託人員至本所領款
1. 個人:請攜帶領款人身分證及原收據相同之私章
2. 公司行號或人民組織:請攜帶發票章、負責人私章、印模章均須與收(領)據相同之印章

    承辦人員:分機:136,137

 

◎ 契稅申報及種類:

1. 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填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契稅條例第二條)

2. 建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之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契稅條例第12條第二項)

 

◎ 契稅申報應檢附資料:
1. 一般案件:

契稅申報書二張及附聯乙份(至本所財政暨行政課索取或至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網站下載使用)、買賣雙方身分 證明文件、權狀影本及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本(使用公定格式移轉契約書,正本貼印花千分之一, 未辦保存登記免貼)及其影本並切結與正本相符等字樣各乙份,正本核對後發還,但未辦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總登記之房屋另應檢附賣方印鑑證明及稅籍證明書,並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即於契稅 申報書上申報人處共同認章申報)
2、賣方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3、法院拍賣案件
契稅申報書二張及附聯、買方戶籍資料、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各乙份(正本核對後發還)
4、網路申報>檢附證明文件同『一般案件』

 

◎ 契稅撤銷申報檢附資料
1、申請書上需明白表示原訂約雙方同意撤銷移轉契約並蓋原公定契約書上相符之雙方印章。
2、契稅繳款書正副本及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 通訊申請者
請附『雙掛號』回郵信封,請寄『苗栗市府前路76號 苗栗市公所財行課收』
   承辦人員:分機:132

 

 

◎ 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
1. 房屋稅:開徵日期為每年的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止
2. 地價稅:開徵日期為每年的 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承辦人員:分機:132
3. 綜合所得稅:係對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
    額後之總合所得淨額計算課徵之,採行自動申報制度,申報期限自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止,本所辦理輔導申報及收件。
   
承辦人員:分機:132、135

 

 ◎ 財產管理:

一、市有財產分為二大類:
(一)公用財產:

1. 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市有財產均屬之。
2. 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如道路、橋樑。
3. 事業用財產:供公共造產事業用市場、停車場及投資之事業機構果菜公司等。

(二)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之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市有財產。

二、管理市有非公用建築基地。

三、市有非公用房地管理業務。

()申租部分 
       1.
承租市有基地。 
       2.
市有基地換約續租 
       3.市有基地過戶承租 
       4.市有基地繼承承租 
       5.市有基地退租 
    ()申購業務 
       1.
申購承租市有非公用土地 
       2.申購占用市有非公用土地 
       3.申購承租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

四、市有財產有關保管、產籍、維護、使用、撥用、移轉、收益、出租、處分、

    計價、損廢、標讓售、檢核、報告,均依「苗栗縣苗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辦理。

     承辦人員:分機: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