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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九年全省調整行政區,實施地方自治,十月二十 五日苗栗縣政府正式成立,轄原苗栗、竹南、大湖三區改置於十八鄉鎮,民國四十年十月十日舉行第一屆鄉鎮長選舉,選出第一屆苗栗鎮長,復於民國七十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以縣治所在,由鎮改制為縣轄市,迄今已選出第十屆苗栗市長。
村里為鄉鎮縣轄市區以內之法定編組,集民戶成鄰,合鄰為村里,本市里數原為二十四里,於九十年二月一日,嘉盛、福星
、新英因人口增長而分里,新增嘉新、福安、南勢、文聖四里
,目前共有二十八個里,各里設里辦公處,以服務市民、彙集基層民意、反映民眾需求。

承辦單位:民政課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93  黃小姐

 

自治業務

 
村里核發人民申請證明事項:

編號

證明事項

核發單位

申請用途

程序手續

1

擁有農機證明書

里辦公處

農機來源證明遺失或無法取得而確實擁有農機從事農業耕作之用

攜帶身分證、印章申請。

2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證明

里長

委任他人辦理申請印鑑登記用

程序:受理申請-實地查訪-核發證明。

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辦理。

3

住屋災害證明

里長

申請急難貸款用

程序:受理申請後派員查實核發。

由當事人申請辦理。

4

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資格證明

里長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之用

程序:受理申請-查證-核發證明。 

攜帶印章、身分證明文件、其他證明文件等申請。

5

無力繳保費但需醫療者清寒證明

里長

申請以健保身份醫療

程序:受理申請-查證-核發證明。 

攜帶醫院診斷書、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其他證明文件。 

核發條件:

一、符合各縣市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 

三、無固定職業且家庭賴其生活者。 

四、其他足資認定確為家庭清寒者。

6

實際從事漁業證明

里長

加入漁會甲類會員使用

由本人攜帶印章、身分證提出申請。

應查訪敘述申請者之作業地點、時間、漁具、漁法、漁貨物種類、銷售管道、每年作業期間、年收入及是否有其他專業職業等資料。

一、項目:受理聲請調解服務

二、承辦單位及人員:民政課調解徐秘書

三、服務電話及傳真: 037-331910185(電話)037-323224(傳真)

四、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辦理

五、目的:解決民眾民、刑事糾紛,減少訴訟。

六、聲請方法:

(一)書面: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市公所一樓服務台或調解委員會索取或自行由本所網站下載(聲請調解書電子檔調解委任書電子檔),自行填寫後提出,並請依對造人人數提出繕本(例:對造人三人,即應提出聲請書一份,繕本三份)

(二)口頭: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者,得攜代印章、國民身分證到本市調解委員會,用口頭聲請或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填具調解聲請書。

七、聲請項目:

(一)民事糾紛事件

1、債權、債務之清償

2、房地產之購買、租賃、佔用

3、婚姻、收養、繼承

4、公害賠償

5、商事買賣

6、交通事故

7、其他民事事件

(二)刑事糾紛事件

1、妨害家庭、婚姻

2、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3、傷害、毀棄

4、親屬間財產犯罪

5、其他告訴乃論刑事案件

備註:民、刑事案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八、調解的好處:

(一)調解的效力:

1、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調解勘查費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另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

(三)快速省時免費用的方式解決糾紛。

九、法律扶助:此外為加強民眾對法律的認識與了解,及解決民眾的問題,由縣政府敦聘專業律師擔任法律扶助顧問,在本所調解委員會為民眾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按縣政府每半年安排諮詢日期及律師為準)

(一)法律扶助服務事項:

1、為民眾解答法律問題

2、為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疑難案件,提供法律意見

3、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二)扶助方式:面談、書面或電話諮詢(037-331910185)

◎聲請國家賠償相關事項

一、國家賠償之構成要件:

(一)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

(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

二、國家賠償之提起方式: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且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三)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四)賠償義務機關。

(五)提出聲請年、月、日。

三、國家賠償之提起時間: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四、國家賠償之提起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五、國家賠償應備書件:

(一)賠償請求書:自行檢附(國賠請求書電子檔)

(二)身分證明:檢附戶籍謄本(被害人死亡請求者檢附)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證明,以確定當事人是否適合。

(三)損害證據:如交通事故報告表或汽車肇事鑑定書或支出殯葬費、醫藥費單據或其他證據。

(四)委任書: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國賠委任書電子檔)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相關連結

苗栗縣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宣導文宣

 

【耕地三七五租約】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承租人轉租之禁止)

■法規條文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

解釋函令

內政部93310日台內地字第0930066140號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租期屆滿前之終止)

■法規條文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宣導事項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分割處理程序

89127(不含當日)以後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適用農業發展條例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租約期滿時承租人之保護)

■法規條文

耕地租約期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解釋函令

內政部103611日台內地字第1030175071號令

內政部102813日台內地字第1020275696號令

內政部95719日台內地字第0950117562號函

承辦單位:民政課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52   楊小姐
申請對象:祭祀公業管理人,如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拒不申報 者,得由已知派下員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辦理申報。
檢附文件:
1.申請書(1份)。
2.推舉書(1份,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3.沿革(2份)。
4.派下全員系統表(4份)。
5.派下全員戶籍謄本(1份,包括除戶謄本)。
6.派下員現員名冊(4份)。
7.原始規約(4份,無者免附)。
8.不動產清冊(4份)
9.不動產證明文件(2份,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苗栗市教育資源完整,從小學至大學樣樣具備。中小學部分計有 8 所國小、3所國中、2所普通高中及3所高職。

國立聯合大學則是本市的最高學府,矗立於毓秀鍾靈的山城,透過完整大學城風貌的規劃,不但是一處教育重鎮,更營造有利商機,充分發揮高等學府資源,增進本市整體的人文學術氣息。

教育是社會進步的動力,近年來各級學校密切與周邊社區相結合,在多元化教育的趨勢下,配合社區大學的成立,擴大辦理各項成人教育,推動「終身學習」的風氣。結合學校、民間團體資源及社區傳統的在地文化,提供了適切的學習管道,充分扮演當地文化精神堡壘的功能。

承辦單位:民政課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210  鄧小姐

 

 

 

苗栗市公所為凝聚民眾守望相助意識,結合社區資源,強化全民治安共識,建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希望有賴全民之支持,熱心參與及共同防範犯罪工作,成立守望相助巡守隊以加入打擊犯罪行列,就是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此外,市公所於暑假期間(七至八月份)在後龍溪畔結合苗栗市守望相助巡邏隊成立河川巡防隊,暨苗栗縣水上救生協會成立水上救生站,加強巡守後龍溪本市轄河段,勸導民眾水上活動安全。

守望相助

成立守望相助巡守隊備案手續:
受理單位:民政課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263 古小姐             
依  據:依據內政部87年3月10日函頒之「建立全國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方案」。
應備文件:
一、請社區檢齊:
       1. 組織章程    
       2. 組織系統表    
       3. 服勤守則     
       4. 隊員名冊
       5. 社區理事會通過之紀錄函報本所核備
二、請村里檢齊:
       1. 組織簡則    
       2. 組織系統表    
       3. 服勤守則     
       4. 隊員名冊
       5. 隊員名冊,由本所函轉苗栗縣政府核備

 

 

 

 

 

 

 

 

 

 

 

 

 

 

 

 

 

 

 

 

一、民防組訓:

 

     (一)、民防團團員編組管理。

 

     (二)、民防團隊常年訓練。

 

     (三)、民防演習之實施計畫。

 

二、防護工作:

 

     有關防空避難、協助治安、民防工作事項。

 

承辦單位:民政課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263   古小姐

 

 

 

 

 

 

 

 

 

 

 

 

 

苗栗市公所為提倡全民體育,促進國民體能,養成民眾強健體魄,推廣全民運動,培養民眾運動習慣暨提供青少年正當休閒活動,增進青少年身心健康,舉辦各項體育活動。
為提供全民參與的機會,依年齡層及鄉親的需求,市公所舉辦的活動有:單車遊、健行、球類競賽(網球、籃球、桌球、高爾夫球、槌球)、田徑錦標賽暨全民趣味競賽等,尤其配合當令時節辦理一些活動,例如:五月桐花祭健行活動、中秋節古炭窯健行活動、國際無車日等,兼具懷舊與知性之旅。
此外,市公所亦積極創造及維護本市的體育活動場所,如球類設施、市區西郊的自行車道、健行路線、鐵路高架橋下體健設施等,期望達到「運動有場所,全民來運動」目的。

 

 

「九降風起 紙鳶情揚」國際風箏節系列活動

從古至今,風箏在人們的心目中,不但是兒時歡樂的深刻記憶,也是借物寄情的浪漫玩意兒。苗栗在每年十月東北季風(客家人說:九降風)吹起,正是邀請三五好友一起放風箏的最佳時節,此時秋高氣爽,藍天白雲,趁著九降風吹起,稚齡幼兒與好友玩伴在空曠田野中,一同拉起風箏,恣意奔跑、盡情吶喊,看著手中的風箏冉冉升空,七彩繽紛,與晴空雲朵比美,譜成美麗的回憶;可能還有人的經驗是,小時候拿著母親的裁縫線,和兄弟姐妹、左鄰右舍一起蹲在四合院角落,親手用鍋裡的飯粒,一點一點糊著自己的"超強風箏",要和大家來比比看誰放得高放得遠,遙想從前,斑駁的片片回憶,風箏和童年似乎離現代忙碌的生活越來越遠…
再加上現今工業化時代下,分秒必爭,一切事務都講求快速、效率,風箏的產製過程也受到限制,不管是市面上販售或外銷的風箏,常常可見各式各樣廉價簡易的風箏,缺乏個人獨創性和手工製作的樂趣,不過工業化產製下的風箏,放飛起來,在萬里晴空之下,仍喚起民眾對兒時記憶中無法抹滅的珍貴回憶和趣味。

九降風起 紙鳶情揚

 三五好友一起放風箏

 好友玩伴在空曠田野中 一同拉起風箏

 吉祥物

 超強風箏

 七彩繽紛譜成美麗的回憶

 手工製作的樂趣

 

 

「健康、快樂城市」健行暨愛心遊園會

宣導民眾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推動地方觀光,提倡正當休閒、運動及知性教育,增進家庭親子關係,提昇國民生活品質。

 

 健行暨愛心遊園會

 健行

 「健康、快樂城市」健行

健行暨愛心遊園會

 健康快樂城市 健行暨愛心遊園會

 

承辦單位:民政課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54  黃先生

壹、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里長或里幹事。前項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措施。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貳、目的
     為強化災害查報及通報功能,以期確實掌握災情,發揮救災效能,賦予與民眾接觸最直接之

警勤區員警、里長、鄰長、里幹事及義消人員災情查報、通報任務,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災情,俾便掌握災情,採取必要之措施,以期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本措施。 

參、災情查報通報體系

      一、平時發生災害時

 

流程圖

         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流程圖

       
 

肆、任務區分

      一、平時發生災害時
             ( 一)消防系統
                1. 負責追蹤管制、通報連繫消防分隊、義消災情查報人員所傳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轄區警察分駐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並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 督導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 整合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資料並定期測試,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消防局。
                4. 督導義消災情查報人員遇有災害發生主動至里進行查報,並立即動員投入救災,循消防體系逐級向上陳報。義消災情查報人員遇有災害發生主動進行查報,並立即動員投入救災,循消防體系逐級向上陳報。
              (二)警政系統

                    分駐派出所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里長、鄰長或里幹事。
              (三)鄉鎮市公所
                1. 將村里長、鄰長及里幹事所傳遞之災情查報資料,適時通報市長。
                2. 督導所屬里長、鄰長及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 整合所屬地區里長及里幹事聯絡資料 (格式如附件一) 並定期測試,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修正。
                4. 辦理里長及里幹事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四)里長、鄰長及里幹事
                1. 當有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里、鄰加強防災宣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單位或鄉鎮市公所,並做適當之處置。
                2. 如遇有、無線電話中斷時,則透過消防或警察無線電進行通報。

      二、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一)消防系統
                1. 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義消災情查報人員所傳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

                    證。
                2. 督導所屬義消災情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 整合所屬義消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資料並定期測試,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消防局。

                4. 督導義消災情查報人員遇有災害發生主動至里進行查報,並立即動員投入救災,循消防體系逐級向上或災害應變中心陳報。義消查報人員遇有災害發生主動進行查報,並立即動員投入救災,循消防體系逐級向上陳報。
             (二) 警政系統
                    分駐(派出)所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里長或里幹事。

              (三)鄉鎮市公所
                1. 派員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將里長、鄰長及里幹事所傳之災情查報資料,與中心內之消防、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 督導所屬里長、鄰長及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 整合所屬地區里長及里幹事之聯絡資料 (格式如附件一)  並定期測試,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修正。
              (四)里長、鄰長及里幹事
                1. 當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鄰加強防災宣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單位

                    或鄉鎮市公所,並做適當之處置。
                2. 如遇有、無線電話中斷時,則透過消防或警察無線電進行通報。

      三、災情查報通報項目
             (一)人員傷、亡、受困情形。
             (二)建築物損壞情形。
             (三)淹水情形。
             (四)道路受損。
             (五)橋樑受損情形。
             (六)疏散撤離情形。
             (七)其他受損情形。

             前項災情查報通報項目應填載於災情查報表(如附件二)

承辦單位:民政課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81  何中能

兵役業務單一窗口服務項目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分機230  周小姐

                                              分機165  江小姐 

                                              分機263  古小姐

一、編練業務
申辦案件
申請對象
檢附證件
申請時限
備 註
國民兵證明書遺失補發
服國民兵退役者
1. 國民身分證
2. 印章
隨到隨辦
 
 
二、徵集業務
申辦案件
申請對象
檢附證件
申請時限
備 註
延期徵集入營
役男收到徵集令後,因事故無法按時入營者
1. 延期原因相關證件
2. 徵集令
接獲徵集令後至入營前
 
補發免役證明書 役男經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免役體位者 國民身分證 隨到隨辦  
禁役證明書 役男因案判刑五年以上確定或執刑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1. 法院判決確定書
2. 執行指揮書
3. 出監證明書
4. 國民身分証
5. 印章
隨到隨辦  
役男體位複檢 役男經徵兵檢查並判定體位後因體位變更或發生意外體格發生變化者 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書 隨到隨辦  

家庭因素替代役

家庭因素補充兵

符合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資格者

符合家庭因素補充兵申請資格者

 

1. 戶口名簿
2. 畢業證書
3. 符合申請資格相關證件
   
       
 
三、勤務業務
申辦案件
申請對象
檢附證件
申請時限
備 註
在營證明書
現役軍人或其家屬
1. 戶口名簿或國民身
    分證
2. 印章
隨到隨辦
 
在營軍人及替代役急難慰助申請 直系血親及配偶 住院診斷書 隨到隨辦  
在營軍人生活扶助金、醫療補助費、特別補助之申請 在營軍人 1. 戶口名簿
2. 身分證
3. 印章
4. 所得資料及相關證
    件
役男接獲徵集令後
(隨到隨辦)
 
 
四、管理業務
申辦案件
申請對象
檢附證件
申請時限
備 註
後備軍人離營歸鄉報到
設籍本市依法離營軍人
1. 退伍令
2. 報到憑證卡二張
3. 國民身分證
4. 本人印章
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
 
後備軍人四款緩召 後備軍人具有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無其他兄弟姊妹
2. 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 有同父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4.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
1. 生父結婚登記設籍
    起至現戶籍全部戶
    籍謄本
2. 其他有關證件:如
    家屬殘廢痼疾證明
    、學生在學證明
3. 本人私章
年度申請

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卅日新發生原因:原因發生時起卅日內申辦
依當年度實際公告內容辦理
後備軍人五款緩召

後備軍人具有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五款情形者:
一、無兄弟姊妹

二、生(養)父或母年逾60歲或死亡

限制:

(一)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二)本人若為養子(女),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

1.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需含申請人本人及其全部家屬)
2. 本人以外成年人二
    人簽章之切結保證
    書。
3. 本人私章
年度申請

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卅日新發生原因:原因發生時起卅日內申辦
依當年度實際公告內容辦理
 
 
兵役課申請服務項目
一、編練業務
       國民兵證書補(換)發
二、徵集業務
       1. 役男兵籍調查
       2. 役男徵兵檢查
       3. 役男複檢處理
       4. 役男異動處理
       5. 抽籤(含補抽籤)
       6. 在學緩徵處理
       7. 常備兵徵集(役男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8. 志願役兵籍資料處理
       9. 免、禁役處理
       10. 家庭因素替代役、補充兵處理及徵集
       11. 僑民(生)管理與徵處
       12. 役男出境就學處理
 三、勤務業務
       1. 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
       2. 新兵入營輸送
       3. 征屬急難慰助
       4. 貧困家屬申請全民健康保險暨醫療費補助
       5. 傷病殘軍人處理與慰問 
       6. 在營證明書核發 
       7. 陣死亡軍人處理與慰問 
       8. 戶役政系統管理及硬體設備維護相關作業
 四、管理業務
       1. 後備軍人離鄉歸鄉報到
       2. 後備軍人異動通報
       3. 後備軍人四款緩召、五款緩召
       4. 後備軍人除役

 

姐妹城市/友好城市 日本 千業縣 木更津市(KISARAZU CITY)

日本千業縣木更津市介紹

緣起

本市與木更津市之間的交流始于苗栗市國立聯合大學與日本國立木更津工業高等専門學校之締結國際交流協定。

2014年10月木更津市渡边市長率團拜訪苗栗市,復於2017年2月派木更津市企画部長小河原  茂之率團來訪,促成兩市以觀光、教育、文化及農業為交流依據,雙方經多次參訪互動後,兩市達成共識締結為友好城市。2017年10月企画部國際室長 田原和典再次到訪,商討締結事宜。

木更津市於2017年11月3日市制施行75周年的紀念慶典,本市邱市長受邀率團出席慶典活動,簽署友好協定。

木更津市概况

木更津市的地理位置,位於日本千葉縣中西部的房總半島,東京灣的東岸,市區東西較長,東部屬山地、西部屬平地,是由流向東京灣的數條河川所形成之沖積平原。  於1942年市制開始,當時的人口數約3萬人,市制開始以後,因為合併鄰近的町村,人口持續增加,1960年代在海岸線填土形成工業地,重工業、化學工業廠商進駐後,人口倍增,到了1985年人口突破12萬人,達到了高峰,目前人口數約13萬人。

木更津市網站連結  http://www.city.kisarazu.lg.jp/1.html

木更津市國際交流  http://www.city.kisarazu.lg.jp/14,63595,90,472.html

 

承辦業務photo
(邱市長與渡辺市長於木更津市制施行75周年記念式典禮締結友好協定)
 

 友好協定書    友好協定書.pdf 

 

 

縁起

苗栗市と木更津市との交流由来は国立聯合大学が日本の国立木更津工業高等専門学校の国際交流の締結からです。

2014年10月、木更津市  渡辺市長が訪問団を引率して苗栗市に訪問した、まだ2017年2月同市の計画部長  小河原茂様が派遣されて苗栗市を訪問、両市の観光、文化及び農業等を交流してお互いの意見交換後に友好城市の締結は共識に成りました。  更に2017年10月に同市の国際企画部の室長  田原和典様が苗栗市訪問され、日本にて締結する詳細を打ち合わせまして11月3日本市の邱市長が渡辺市長の招待で木更津市へ訪問団を引率して友好協定を署名に成りました。

木更津市の概要

木更津市の位置は日本千葉県中西部の半島、東京湾東岸に有り、市区は東西が長い、東が山地西が平地と成り、地形は東京湾に流れ込みの数條川で沖積された平原です。  1942年市制開始の人口は約3万人、その後は近辺の町と村と合併して人口が段々増加になり、1960年代海岸線が土で埋めされ新生地として重子業と化学工業等の業者が進入され人口も大幅に増やした、1985年にわ12万人に成った、今は13万人のピークと成ってい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