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第1期作水稻變更申報專案
本年第1期申報稻作農民,因無法插秧決定放棄不繼續種植,並有意改辦理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案件,得依下列原則辦理變更申報:
一、實施對象:土地座落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及雲林縣(含出入耕案件),本年2月4日前已申報第1期作繳售公糧稻穀或自行復耕水稻,且該土地符合擬變更耕作措施資格條件(例如:需為基期年農地;擬變更為生產環境維護者,需另符合有復耕紀錄、公有地不得辦理,同一田區每年僅限申報1次等)者。
二、變更申報時間:符合實施對象者,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得持申報書收執聯及其他必要資料,於上班日向原申報地公所變更申報耕作起始日為3月16日以後之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三、注意事項:對於同一案件僅限依本方案辦理變更申報1次,且依本方案完成變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回復原申報內容。經變更為生產環境維護案件,依規定本年度不得再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