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訂定
壹、 總則
一、本借用須知依圖書館法第 8 條規定訂定之。
二、依苗栗縣縣立圖書館圖書資訊借用須知訂定之。
三、本須知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貳、借書證申辦、驗證與註銷
一、種類與申辦、驗證
(一)申請借書證應檢具下列證件,填寫申請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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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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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借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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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借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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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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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國民請持個人身分證、駕駛執照或戶口名簿。
2.非本國國民請持入出境許 可證、護照或居留證。
3.無國民身分證者請持戶口名簿(影本可),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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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苗栗市之戶長持戶口名簿正本,得申辦家庭借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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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團體(以出租書籍為營利者除外)得由申請人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機關、學校、團體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公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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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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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曾申辦過本縣公共圖書館借書證者。
2.申辦完成後請於 1 個月內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駕照正本,至本館核對資料並開通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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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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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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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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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人限辦 1 張,本縣各鄉鎮市公共圖書館均可通用。
2.讀者資料如有變更如電話、電子郵件等如有異動,應立即至本館辦理異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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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書證如遺失時,請就近向本縣各公共圖書館登記掛失,檢具第一點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行政規費新臺幣(以下同) 50 元整,申請補發。如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由原持有人負責所發生之損害賠償。
(三)民眾申請借用圖書資訊,應親自持借書證為之。但身心障礙民眾(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六十五歲以上年長者,於辦證時特別聲明得由同戶民眾代為申借者,不在此限。
二、停用及註銷
(一)停用:因出國、移居等因素需停用借書證者,可親持身分證,或委由代理人持雙方身分證
等相關文件辦理。
(二)註銷:持證人死亡,其家屬或監護人應持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並出示申請人身分證等相
關文件辦理註銷。
參、館藏借閱
一、請持以下證件辦理借閱。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使用。
(一)借書證(二)一卡通(三)悠遊卡(四)行動 APP 條碼。
二、借閱冊(件)數與借期:
(一)借閱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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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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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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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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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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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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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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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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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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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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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借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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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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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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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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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借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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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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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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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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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館漫畫圖書,借閱天數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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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續借:續借以一次為限。應於到期日前七日內(含到期日當天)辦理續借,並自續借日起重新起算到期日。
三、以下館藏限館內閱覽,不外借
(一)當期期刊、報紙、公報。
(二)本館認為不宜外借之館藏資料。
四、視聽資料:於本市立圖書館借閱之視聽資料,請勿在公開場合(包含本館)播放。
五、預約與館際借閱服務(簡稱通閱服務)
(一)使用本縣立圖書館網站預約已外借館藏或通閱書在館書籍。
(二)持有本縣借書證,且無逾期館藏未還、違規停權等違規紀錄者。
(三)館際借閱服務為通借與通還免費,惟服務地區僅限苗栗縣公共圖書館之圖書為限,由
苗栗縣政府委託物流業者辦理,每星期收(送)件一次(連續假期除外)。
(四)預約與館際借閱採本縣立圖書館網站線上登記,每張借書證可申請預約(外借中)5冊及
通閱(書在館)5冊。
(五)以下館藏不開放預約及館際借閱服務:
1.參考書。
2.期刊。
3.視聽資料(含圖書之附件光碟)。
4.分類號857.7(小說類圖書)館藏。
(六)配合寄送時間,申請後約需 4-7 個工作天。預約或館際借閱之館藏資料到館時,輔以電
子郵件通知。
(七)預約圖書到館後等待取書日為七日(到館當日為第一日)。
(八)圖書遺失毀損未清償、借閱冊數超過、圖書到期未歸還或尚在逾期停權期間,均不得申
請。
六、讀者可利用館藏查詢系統、APP 或逕洽各館,查詢個人借閱、預約、通閱及還書紀錄。輔以
電子郵件發送相關通知,惟讀者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或違規紀錄之免責。
肆、停權罰則
一、讀者對館藏資料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不得毁損、加註。借閱之館藏資料應親自檢查,發
現有撕毁、圈點、評註或污損等應當場向館方聲明。
二、館藏資料借閱未於期限內歸還者,於尚未歸還前不得進行任何借閱、預約及通閱通還等服
務。
三、館藏資料逾期未還者,每冊(件)逾期一日,停權一日。如以現金繳納,每冊(件)逾期
一日,罰款違約金1元,以此類推。讀者須還清館藏或賠償完畢,待停權日數清除後始得
借閱。
四、經申請預約及館際借閱服務無故未取件,一年內累計達3冊(件)者,停止申請服務180
天。前述一年內之計算方式,非每年度重新計算,是以未取第1冊(件)至第3冊(件)
的時間若在一年時,即停權180天。
五、預約書到館,民眾若有停權狀況,需俟停權狀況解除後方可借閱。
六、閉館期間可利用還書箱歸還館藏資料、視聽資料、通閱通還書籍。
七、本館如因故需收回外借館藏,讀者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歸還。
伍、各類館藏資料賠償
一、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水損、毀損、評註、缺頁、污損、脫頁、發霉、剪
割等情事,應主動於借閱時聲明。借閱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歸還時如有遺失或上述損
毀等情事,應負賠償責任。
借閱資料遺失或損毀之賠償,依賠償規定處理:
(一) 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圖書資料賠償為原則,如該書含附件亦應一併賠償;視聽資料須購買相同授權版本賠償。
(二)如無法購得原圖書資料時,依下列計價標準以現金賠償:
1. 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
2. 未標明定價之書籍:其定價之計算標準中文圖書每一面以1元計;外文圖書資料每
一 面以2元計;平裝本畫冊每一面以5元計,精裝本畫冊每一面以10元計。上述
頁數不足一百面者以一百面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面計。
(三)附件遺失或毀損者,以自購相同原版附件賠償為原則,若無法購得,依所屬資料定價
賠償。
(四)繳納遺失館藏資料賠款及收據依行政程序繳納縣庫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還書、退
款。
(五)非本縣立圖書館館藏遺失時,請逕洽苗栗縣十八鄉鎮市各公共圖書館辦理賠償作業。
陸、閱覽一般限制
一、館藏資料、資訊設備等請善加愛護,未辦妥外借手續,不得攜出。
二、影印或翻拍館藏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為確保閱覽環境,手機等電訊設備請設定為靜音,館內應保持整潔,不得吸煙、高聲談
笑或有其他影響讀者權益之行為。
四、為維護公共安全,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與管理軟體,並架設監視系統。如有調閱需求請
配合相關規定辦理。
五、違反本規定時,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或暫停其閱覽權
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六、寵物(導盲犬不在此限)及危險物品不得攜入館內。
柒、其他
本須知陳請首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