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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於114年7月22日施行

  • 發布單位:政風室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揭弊法)於114年7月22日施行,同仁如有相關疑義,可向政風室諮詢,惟揭弊案件如未符合以下條件,則非屬揭弊法範疇,將依行政程序法苗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一、揭弊者須具名。

二、揭弊者須為本所之公務員或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同仁(不含政務官及民意代表)。

        三、《揭弊法第3條規定之犯罪或違法行為或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