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拓寬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如對本徵收案有意見,請於114年6月27日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不於前述時間提出陳述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若地上物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一致者,請土地所有權人將會議結論轉知地上物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