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工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如對本案土地徵收、興辦事業計畫或協議價購有任何意見,請於115年7月17日前(以郵戳為憑),填妥隨附之陳述意見單寄回本所;逾期未提出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