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苗栗市各機關團體懸掛廣告物配合事項 公告時間 2004-11-17 12:05:02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公告內容
一、經本所核准後,依核定時程懸掛與拆除。
二、除特殊情形外假日前一日下午十七時至上班當日上午八時,得懸掛廣告物,請勿提前懸掛或逾時不拆。
三、懸掛時請以鐵絲綁緊固定(禁止使用膠帶固定),不得遮蔽路標並避免妨礙行人及行車安全,嚴禁跨街懸掛廣告物。
四、拆除時請將懸掛廣告物使用之固定物清除乾淨。
五、為維護市容與人車安全,以下地點禁止懸掛:
(一)市區各陸橋、地下道上方安全護欄(含迴車道、機車道)。
(二)南苗三角公園週邊。
(三)苗栗火車站站前廣場。
(四)各橋面上方護欄。
(五)行道樹(含公園植栽)。
六、十字路口不得懸掛長寬超過一公尺以上之大型廣告 物。
七、除公告招貼欄外,市區各牆面、電桿等嚴禁張貼廣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