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項目:申請畜牧場登記※承辦單位:產業發展課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61※依 據:非都市土地容許作養殖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一)申請書。(二)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三)畜牧場座落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非申請人所有時,另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私有土地管理者之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四)土地座落於都市計畫區者,應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五)經營計畫書。(六)畜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七)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八)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畜牧法施行前以設立者,應檢具排放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