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項目: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承辦單位:產業發展課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60
※依 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