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項目: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承辦單位:產業發展課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60
※依 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 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