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清寒優良學生獎助學金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苗栗市公所清寒優良學生獎助學金辦法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修訂

 

第一條 苗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獎勵本市清寒優良學生求學,藉資造就人才起見,特訂定苗栗市公所清寒優良學生獎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對象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身心障礙

四、單親家庭

五、急難變故或重症

六、原住民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並居住滿半年以上者

二、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家境清寒優良學生。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助學金。其成績規定如下:

一、國小:智育成績平均九十分以上。

二、國中: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三、高中: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四、大專以上: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德育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第四條 獎助學金金額及名額

 

一、國小學生:每學期每名頒發獎學金陸佰元;三十名。

二、國民中學生:每學期每名頒發獎學金壹仟元;二十名。

三、高中(職)學生:每學期每名頒發獎學金貳仟元;十五名。

四、大專院校學生(含研究所碩士、博士班),每學期每名頒發獎學金參仟元;十名。前項第四款,五年制專科前三年依照就讀高中(職)標準;後二年依照就讀大專院校標準發給之。第一項獎助學金名額得依實際申請情形,於各學級間調整。

 

第五條 審查方法

 

獎學金申請由本所審核。必要時,得由本市組織審核委員會辦理。

前項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市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市主任秘書兼任;委員七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士分別聘任之:

一、苗栗市民代表會代表一人。

二、本所財政課長、主計主任、社會福利課長。

三、學校校長或代表三人。

四、地方熱心教育人士一人。

 

第六條 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前學期之成績單。

四、印章。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身心障礙手冊、急難變故或重症而家境清寒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

 

第七條 獎學金申請日期上學期為9月20日至10月20日;下學期為2月20至3月20日。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第八條 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所根據學業成績平均分數之高低及家庭清寒程度酌情審定之。

 

第九條 申請獎學金經本所審查核定者,由本所一次發給獎學金。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獎學金由本所編列預算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