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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福利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208
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
受理單位:民政課里幹事 

依       據:依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訂定之。

補助對象:
一、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生活補助(如低收入戶兒少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生活津貼)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 滿18歲之兒童少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發給生活扶助費: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失蹤者須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登記為失蹤人口達6個月以上。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遭遇重大傷病或服刑中,以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服刑係指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者。)
◎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診斷證明書,並敘明短期內無法工作者(重器障極重度者免附)。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母無力撫育者;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或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
二、全家人口之土地、房屋價值比照低收入戶之不動產標準乘以1.5倍計算(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三、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等)超過一定金額者,不得申請。
1.存款本息由存款利息推估,依據所得資料當年度之台灣銀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2.一定金額之計算方式則比照申請低收入戶之動產標準乘以1.5倍計算。
3.如申請事由為父母、養父母死亡(其死亡時間未超過2年)者。
4.外籍配偶需已入本國籍者始得提出申請,若尚未入籍應由調查員確實查填其狀況及是否實際居住本縣滿6個月以上,並檢附相關證明後再行申請。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核發2,047元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所得、財產證明。(可由本所代為申請)
4.申請人及受補助人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近一年資料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國中以上含國中學生證影本、註冊證明、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必須1年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等)。
6.申請人印章。

作業流程:

民政課里幹事受理申請 → 向稅捐機關調取財稅資料 → 公所初核 → 縣府複核 →回公所再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服務電話:(037)331910轉208
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
受理單位:社會福利課

補助對象:
籍設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訪視評估並符合弱勢家庭規定。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經濟扶助。

補助標準:
一、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
二、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再補助6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無戶(國)籍人口得向居住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家人口所得、財產證明。(可由本所代為申請)
四、申請人及受補助人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近一年資料影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6歲以上學生證影本、註冊證明、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
六、申請人印章。
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
二、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為超過650萬元(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三、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存款本息由存款利息推估,依據所得資料當年度之台灣銀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限制: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項補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