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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福利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  

一、補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二、申請期間: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重大災害救助事件,於事件發生3日內。

三、資格條件:具原住民身分者。

四、審查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由申請單位派員訪視並辦理救助。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視個案情況1萬~5萬元。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15萬6,000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苗栗縣原住民喪葬火化補助計畫

一、補助項目:喪葬火化補助。

二、申請期間:於死亡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

三、資格條件:

1.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之原住民死亡時或其具原住民身分且未滿一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死亡時,以火化方式辦理喪葬事宜者,實際支出殯葬費用之親屬或配偶。

2.申請本件喪葬火化補助,其喪葬費用之支出以在本縣轄內合法立案之殯葬設施或殯葬服務業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且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審查方式:檢附申請表、死亡證明書正本、三個月內全戶戶口名簿、往生者除戶戶籍資料、合法立案喪葬業者出具費用明細及繳款證明、委託匯款書及切結書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人每件最高3萬元。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270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新台幣六萬元整。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新台幣一萬元整。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新台幣五千元整。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前條之獎勵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者亦同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植下是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

準備資料如下:

一、申請表。

二、證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

 

一、補助項目:

1.建購住宅:未逾2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房屋登記原因以興建(第1次登記)、買(拍)賣取得,確實自用居住者。

2.修繕住宅: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近5年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二、申請期間: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三、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之公所。

四、資格條件: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及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五、審查方式:準備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所得稅及財產證明各2份(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入帳存摺封面影本、住宅照片、修繕所需估價單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建購住宅:每戶補助二十二萬元。

2.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十一萬元。

七、注意事項: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三)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四)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876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已領取本項補助費者,2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確無居住事實者,或經查明其資格不符,應追繳該項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