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業發展條例第16 條第1 項第5 款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分割處理程序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以分割耕地方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

為加速解決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之矛盾與對立,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提供一可能途徑,準此,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不以金錢補償終止租約,而願以耕地分割移轉方式終止租約者,得不受面積分割下限之限制,而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