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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業務與法律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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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 目:受理聲請調解服務
二、承辦單位:民政課
三、服務電話:調解秘書徐智玲(037)331-911轉185
傳真電話:(037)323224
四、依 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辦理
五、目 的:解決民眾民、刑事糾紛,減少訴訟。
六、聲請方法:
(一)書面: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市公所一樓服務台或調解委員會索取或自行由本所網站便
民服務下載,自行填寫後提出,並請依對造人人數提出繕本。(例:對造人三人,即
應提出聲請書一份,繕本三 份)。
(二)口頭: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者,得攜代印章、國民身分證到本市調解委員會,用口
頭聲請或陳述,由服務台或調解委員會人員填具調解聲請書,可就近請里幹事代為填
具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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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聲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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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民事糾紛案件 |
刑事糾紛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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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債權、債務之清償 |
妨害家庭、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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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房地產之購買、租賃、佔用 |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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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婚姻、收養、繼承 |
傷害、毀棄、損害 |
| (四) |
公害賠償 |
親屬間財產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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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商事買賣 |
交通事故 |
| (六) |
其他民事案件 |
其他告訴乃論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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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民、刑事案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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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解的好處
(一)調解的效力: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調解勘查費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另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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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解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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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姓 名 |
電話 |
主 席 |
魏
成 彬 |
037-32053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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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
吳
增 雄 |
037-320713 |
委 員 |
林
玫 杏 |
037-37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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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 員 |
趙
源 基 |
037-320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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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
何
弘 量 |
037-325555 |
| 委 員 |
吳
兆 喜 |
037-320905 |
委 員 |
李邱金鳳 |
037-337072 |
委 員 |
陳
仁 杰 |
037-367131 |
委 員 |
張
勝 祥 |
037-374000 |
委 員 |
黃
豐 和 |
037-334875•037-268319 |
委 員 |
劉
鳳 瑩 |
037-35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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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解聲請書表格:請至本所網站首頁便民服務選單項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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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扶助:
此外為加強民眾對法律的認識與了解,及解決民眾的問題,由縣政府敦聘專業律師擔任法
律扶助顧問,每月一次在本所三樓調解委員會為民眾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一)法律扶助服務事項:
1. 為民眾解答法律問題
2. 為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疑難案件,提供法律意見
3. 舉辦法律常識演講
4. 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二)扶助方式:面談、書面或電話諮詢(331911-185)
(三)法律扶助輪值表【96年7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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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時 間〈星期五〉 |
服務地點 |
法
律 顧 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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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日 |
時 |
苗栗市公所三樓調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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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3 |
上 午9:30~11:30 |
江錫麒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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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 |
李世才
律師 |
9 |
14 |
周敬恆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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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2 |
徐正安
律師 |
11 |
9 |
林明坤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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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4 |
饒斯棋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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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國家賠償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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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賠償之構成要件:
(一)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
項)
(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
二、國家賠償之提起方式: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且損害賠償之請求,應
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
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
所。
(二)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三)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四)賠償義務機關。
(五)年、月、日。 三、國家賠償之提起時間: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
者亦同。
四、國家賠償之提起機關: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
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五、國家賠償應備書件:
(一)賠償請求書:自行檢附。
(二)身分證明:檢附戶籍謄本(被害人死亡請求者檢附)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證明,以
確定當事人是否適合。
(三)損害證據:如交通事故報告表或汽車肇事鑑定書或支出殯葬費、醫藥費單據或其他證
據。
(四)委任書: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