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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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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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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37)331910轉208
受理單位:社會福利課
依 據:苗栗縣政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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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 年滿六十五歲,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者。
2. 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 未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榮民院外就養金、軍
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
退休金者。
4.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5.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96年度24,573元)。
6.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2,500,000元+(全家人口數-1)×250,000元】。
7.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六百五十萬元。【土地房屋價
值超過390萬者〈低收入不動產*1.5〉,僅核給2.5倍生活津貼】
發給標準:
1. 未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9,829×1.5)及全家人口財產未超過三百九十萬元者,每人每月
發給新台幣陸仟元。
2. 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超過二點五倍者(9,829×2.5),每人每月發給參仟元。
核准月份:每月十五日前申請者,核准生效日為申請當月份
應備文件:
1. 最近三個月內全家戶籍謄本(全家係指所有盡扶養義務人:本人、配偶、全部兒子、媳婦、未出
嫁女兒、無工作能力之孫子)
2. 全家歸戶財產及所得查詢清單(可由公所代申請人向稅捐機關申請)
3. 申請審定表(公所提供)
4. 申請人印章
5. 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16歲以上之日間學生證影本正、反面;殘障者:殘障手冊影本;重大
疾病者:出具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軍教職人員者:出具當年度薪資證明;退休人員及
院外榮民者:請提供領取月退休俸、優惠存款證明及生活補助費證明;入獄服刑者:在監執
行證明書) 申請及審核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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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所受理申請 →
向稅捐機關調取財稅資料 →
公所初核 → 縣府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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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
撥款入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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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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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37)331910轉208
受理單位:社會福利課
依 據: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補助對象及資格:
1. 設籍本縣,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2. 以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未超過
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及土地房屋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未超過新台幣四百萬元整者。
3. 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或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需僱專人看護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
所能負擔者。
4. 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五萬元者;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
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以上者。
5. 列冊低收入戶醫療、看護費用,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 補助標準:
1. 傷病醫療補助部分: ◎列冊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一點五倍者):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的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為限
。
◎中低收入戶(二點五倍者):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的5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為限
。
2. 住院看護補助部分: ◎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看護費用1500元,每年以18萬元為限。
◎屬中低收入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日補看護費用750元,每年以9萬元為限。
◎屬中低收入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日補看護費用500元,每年以6萬元為限。
應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2. 低收入戶證明或全戶歸戶財產及所得查詢清單(可由公所代申請人向稅捐機關申請)
3. 申請表(公所提供)
4.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
分負擔費用證明。
5. 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醫療院所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需僱請專人看護證明、看護費
用收據正本及診斷證明書及看護人執照影印本。
6. 申請人印章、具領人收據。 申請期限: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
受理單位:社會福利課。
申請及審核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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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所受理申請 →
向稅捐機關調取財稅資料 →
公所初核 → 縣府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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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
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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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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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37)331910轉208
受理單位:社會福利課
依 據:苗栗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照顧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且巳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接受政府居家服務、看護
補助除外)
1.
經醫院評定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重度以上者 2.
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者。 3.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作業規定與老人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或其出
嫁女兒,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未
進入就業市場獲有工作報酬。
三、設籍本市並與中低老人實際共同居住負責照顧者(有二人以上照顧一位老人時,以一人請領為
限;一人不得同時請領二位老人之特別照顧津貼)。
四、照顧者非擔任其他領有津貼之居家服務員。 發給標準:核發照顧者每人每月新台幣5000元(十五日前申請者生效日為當月)
應備文件:
1. 請領人(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老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2. 請領人(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老人之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3.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表(ADL)或符合本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殘障手冊。
4. 申請審定表(公所提供)
5. 請領人印章
6. 請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申請及審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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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所受理申請 →
公所初核 → 縣府複核
→ 縣府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 撥款入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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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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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37)331910轉208
受理單位:社會福利課
依 據: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計畫
補助對象:設籍並居住本縣且具中低收入戶之65歲以上者(居住公有宿舍、安養護機構及違章建
築物者除外)。
補助項目:
一、屋頂防水或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
二、改善衛浴設施、設備:如增加衛浴設施、擴大衛浴空間面積、加裝安全扶手等。
三、改善入口玄關、走道、樓梯等動線:如設置斜坡道;清除出入口高低差、設置扶手等。
四、其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設施及設備。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齊備相關資料至各鄉(鎮、市)。公所填具申請表,經公所初核(末獲縣府核准前即
逕行修繕者不予補助)。
二、竣工時,申請人檢附修繕中、後相片及發票或收據報縣府辦理核撥補助款。
申請期限: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止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三)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內)。
(四)住宅改善或設備估價單。
(五)各申請改善項目施工前照片正本。
(六)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要件(己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免附)。
(七)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非自有房屋者檢附)。
(八)5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房屋係為租賃者檢附)。
申請及審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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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所受理申請 →
公所初核 → 縣府複核
→ 縣府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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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立補助款支票交申請人收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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