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公園路燈管理所 服務電話:(037)331915 依 據:苗栗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凡於公園內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其他使用 者,均應可使用。 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 二、使用計畫書( 載明用途、性質、時間、場地佈置計畫 ) 三、繳交場地回復保證金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