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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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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役政業務
14. 藝文推廣
15. 社區暨街頭展演
16. 圖書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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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業務(業務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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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三十九年全省調整行政區,實施地方自治,十月二十五日苗栗縣政府正式成立,轄原苗栗、竹南、大湖三區改置於十八鄉鎮,民國四十年十月十日舉行第一屆鄉鎮長選舉,選出第一屆苗栗鎮長,復於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縣治所在,由鎮改制為縣轄市,迄今已選出第八屆苗栗市長。
村里為鄉鎮縣轄市區以內之法定編組,集民戶成鄰,合鄰為村里,本市里數原為二十四里,於九十年二月一日,嘉盛、福星
、新英因人口增長而分里,新增嘉新、福安、南勢、文聖四里
,目前共有二十八個里,各里設里辦公處,以服務市民、彙集基層民意、反映民眾需求。



  村里核發人民申請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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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明事項
核發單位
申請用途
程序手續
1
法院公證授權書
里長
向地方法院辦理公證用 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申請。
2
日據時期徵召海外生死不明證明
里長
訴訟用 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並檢具與被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申請。
3
無謀生能力證明
村里辦公處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減除 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
       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
       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
       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六十歲
       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
       一項及第二款免稅所得外,其當年
       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
       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
       件)。
四、其他經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
      力並取得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4
擁有農機證明書
里長
農機來源證明遺失或無法取得而確實擁有農機從事農業耕作之用
攜帶身分證、印章申請。
5
失蹤人口證明
里長
向法院辦理死亡宣告用 攜帶身分證、印章與失蹤人關係證明文
件等申請。
6
依賴薪津維持生活證明
里長
停職人員眷屬申請半薪實物用 攜帶身份證、戶口名簿、印章、停職令
等資料申請。
7
役男有其他重大事故證明
里長
延期徵集入營用 檢具有關證件、出示身分證明申請書。
8
役男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里長
延期徵集入營用 檢具有關證件、出示身份證明申請書。
9
役男入伍前後結婚證明
里長
延期徵集入營用 檢具有關證件、出示身份證明申請書。
10
役男直系血親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里長
延期徵集入營用 檢具有關證件、出示身份證明申請書。
11
身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證明
里長
延期徵集入營用 手續: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辦理。
程序:受理申請─實地查訪─發證。
12
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里長
申請攤販許可證明 程序:受理申請─調查─核發證明。
手續:攜帶印章、全戶戶籍謄本、其他
          證明文件申請。
13
採取沿海自用少量砂證明
里長
申請下海運土以供自用建築 自用建築 程序:申請─核發。
手續:由使用人持身分證及印章向里長
          申請。
14
飼養家畜、家禽頭(隻)數量證明
里長
申請撥售搗碎飼料米用 程序:受理申請─查證─核發證明。
手續:攜帶印章、身分證申請、經里長
          查實證明。
15
公務人員住屋災害證明
里長
請領災害補助用 程序:受理申請後派員查實核發。
手續:由當事人申請辦理。
16
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資格證明
里長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之用 程序:受理申請後派員查實核發。
手續:由當事人申請辦理。
17
無力繳保費但需住院醫療者清寒證明
里長
申請以健保身份住院醫療 程序:受理申請─查證─核發證明。
應備文件:醫院診斷書、身分證、戶口
                 名簿及其他證明文件。
核發條件:
一、符合各縣市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者
       。
二、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
       難者。
三、無固定職業且家庭賴其生活者。
四、其他足資認定確為家庭清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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